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38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055704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该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陕0103执保31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因冻结期限于2021年7月20日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843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银行账号:61050173360000000089-1)。 2021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184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结案,且被告**已按照该调解书向***支付调解款项150000元。现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及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银行账号:61050173360000000089-1)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且本院已告知***,其对此不持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银行账号:61050173360000000089-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毕  智  强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高  彩  娥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