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38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055704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该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陕0103执保31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因冻结期限于2021年7月20日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843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银行账号:61050173360000000089-1)。
2021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184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结案,且被告**已按照该调解书向***支付调解款项150000元。现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及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银行账号:61050173360000000089-1)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且本院已告知***,其对此不持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凯蓝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727.78元(银行账号:61050173360000000089-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毕 智 强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高 彩 娥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