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执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数码大夏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028636951。
被执行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东风新村(东新一小院内)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952335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与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并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执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