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研究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融科智地(大庆)云计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91民初112号 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数码设计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科智地(大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3#81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诉被告融科智地(大庆)云计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