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31322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8月29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征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L21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B座一层B109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K7Y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征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征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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