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4310号之一
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宾斯基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
负责人:苏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威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蓝海OFFICEC座803。
法定代表人:陶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树,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雄,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宾斯基酒店诉被告成***威尔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宾斯基酒店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宾斯基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宾斯基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387.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07.5元,由原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宾斯基酒店负担。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