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3882号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二局支付路桥公司40万元及自2022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中建二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6日,路桥公司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记载出票人、承兑人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5日,到期日期为2022年2月4日。票据可再转让,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2月19日,中建二局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2021年12月31日,路桥公司路驰分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青厂;2022年1月26日,路桥公司***青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路桥公司,路桥公司于2022年2月4日提示付款,承兑人于2022年2月9日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路桥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发现汇票无法兑现后于2022年2月23日向中建二局邮寄送达《汇票拒付追索通知》,中建二局收到后至今未付票据金额。故路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建二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建二局的主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本案应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建二局虽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经本院查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且北京市通州区并非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