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执35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莺,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远平,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同乐路甲118号。
法定代表人:韩宝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事项:要求铭剑公司腾空并向路桥公司返还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同乐路甲118号的房屋及土地;铭剑公司按每日1315元的标准向路桥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使用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146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韩宝军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经过多次督促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强制执行,清退铭剑公司在118号院内人员,查封院内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及其他涉案物品,移交申请执行人保管,本院拟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处置,折抵占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执行人铭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查封财产超出执行债权,查封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被执行人权益。
被执行人铭剑公司又称,依据建材生产项目审批要求,一旦建材设备生产线拆移,须重新申报手续,待拿到新的合法手续后才能合法安装生产使用。现厂内两套建材设备生产线系铭剑公司核心财产,一旦拆除而不能获得新审批手续进行异地安装,铭剑公司就无法生存,为此铭剑公司正在获取审批手续及寻找新的生产场地。
本案已将房屋及土地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关于占用费及被执行人提出的超标的查封问题,需经执行异议程序和评估程序认定后才能确定。为此,鉴于该案目前尚不具备强制腾退的条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院认定本案符合可以终结的其他情形,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待恢复条件具备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8)京0117民初8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灵
审判员 张振宇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