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民初4780号
原告: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尧,女,199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平谷公路无机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新,副厂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平,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平谷公路无机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路小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