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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4568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许某,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以不服裕劳人仲案【2022】第1488号裁决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本案被告许某于2023年6月9日已以不服裕劳人仲案【2022】第1488号裁决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冀0108民初4227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做出裁决”的规定,本案应与(2023)冀0108民初4227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冀0108民初42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