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7)鲁088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14号。负责人:徐敬东,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连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波,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鑫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防山乡南河套村。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孟凡荣,女,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曲阜市。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天英,女,系***鑫重工有限公司办公司主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魏长刚,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魏长刚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刘雪梅,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曲阜市时庄镇前杨村中心大街1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曲阜鸿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刘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亦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881民初字3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 涛
人民陪审员 丁 华
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增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