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1157号
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防山镇南河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88289411D。
法定代表人:魏运泉,经理。
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
法定代表人:邱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郇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