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裕鑫重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泰建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1157号

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防山镇南河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88289411D。

法定代表人:魏运泉,经理。

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

法定代表人:邱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原告***鑫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郇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