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园中园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园中园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8执1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园中园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10号工业楼1103、1105。 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B区香水湾温情主题酒店1栋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园中园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案件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全额履行,申请执行人亦对被执行人目前履行能力表示确认,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8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