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3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嘉特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广业装备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嘉特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特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业装备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特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十台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争议事实,未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予以查明,该事实直接影响裁判的结果。因此,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嘉特斯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5.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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