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二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八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中心大街金都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天然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玉祥公司)、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玉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在案涉争议地点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西吴镇是否享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咸阳天然气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依据《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区域应由当地市政公共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约定。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陕西省计划委员会作出的陕计交能[2000]576号批复明确的重庆玉祥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的范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兴平玉祥公司经营区域的背景,没有正确认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所载经营区域的内容在认定企业是否享有燃气特许经营权时的作用以及兴平玉祥公司在兴平境内建设招商引资一、二期范围外工程行为的性质,即作出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在兴平市行政区域内享有独家经营天然气的权利,咸阳天然气公司构成侵权的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