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3586号
原告娄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年龄),住咸阳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54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娄某与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撤诉行使处分权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该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某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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