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区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玉祥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民终1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八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天然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玉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咸阳天然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兴平玉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与重庆玉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天然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陕04民初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咸阳天然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咸阳天然气公司在涉事区域享有天然气经营权和合法施工的民事权利。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第一,咸阳天然气公司合法获得了兴平市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三期的天然气经营权利。第二,咸阳天然气公司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施工审批流程符合《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咸阳天然气公司在享有天然气经营权之外,同时具有合法施工的民事权利。第三,政府作出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作出便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咸阳天然气公司合法享有兴平市天然气三期气化工程的燃气经营权以及施工权利,经过各级政府数次文件的确认,咸阳天然气公司享有的权利来源清晰、范围明确。第四,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天然气经营权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仅规定报人民政府批准便可实施燃气经营行为,一审判决以咸阳天然气公司未参与招投标为由认定没有权利来源属于错误认定。(二)玉祥公司在涉事区域没有任何权利,其作为民事主体无权阻挡咸阳天然气公司的施工,一审判决认定玉祥公司不构成侵权属于错误的事实认定。第一,玉祥公司所持有的《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属于招商引资的民事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特许经营授权。第二,玉祥公司所持《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的经营范围限于302部队至408厂,西宝高速公路至引惠干渠的区域的一期二期范围,玉祥公司没有任何权利在新兴纺织工业园阻挡包括咸阳天然气公司在内的任何一家企业的施工行为。(三)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玉祥公司应当对阻挡咸阳天然气公司施工的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玉祥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玉祥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判决对一审证据的认定属于错误的认定。(五)关于赔偿金额,咸阳天然气公司提供了现场实际损失的证据以及为维护合法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用,同时因为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玉祥公司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逾期利益损失,应当参照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玉祥公司在另案中自认的金额进行认定。 兴平玉祥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兴平玉祥公司享有在兴平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咸阳天然气公司在兴平市行政区域内不享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认定事实清楚。1.重庆玉祥公司及兴平玉祥公司享有兴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2.一审法院认定,咸阳天然气公司不具有在兴平市的特许经营权,认定事实清楚。兴平玉祥公司认为咸阳天然其公司无权在兴平市进行燃气施工,燃气施工行为已经被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为违法行为。3.兴平玉祥公司未对咸阳天然气公司作出任何侵权行为,兴平玉祥公司阻止咸阳天然气公司的非法施工属于正当维权。(二)咸阳天然气公司诉称之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2014年重庆玉祥公司及兴平玉祥公司曾以咸阳天然气公司违法在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XX镇XX园进行天然气施工建设行为侵权为由,将咸阳天然气公司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作出了(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咸阳天然气公司侵犯了兴平玉祥公司及重庆玉祥公司的独家经营权,应停止在兴平市XX镇XX线建设,并恢复原状。该判决书中,陕西省高院对兴平玉祥公司及重庆玉祥公司享有天然气独家经营权的范围为兴平市行政区域内,及咸阳天然气公司为违法施工一节进行了明确的确认和论述,能够印证兴平玉祥公司的答辩意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咸阳天然气公司的上诉请求。 重庆玉祥公司辩称,(一)重庆玉祥公司并非侵权人,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兴平玉祥公司作为重庆玉祥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兴平玉祥公司与咸阳天然气公司之间所发生的相关法律行为,重庆玉祥公司并未参与,非咸阳天然气公司所称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故而咸阳天然气公司将重庆玉祥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重庆玉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二)咸阳天然气公司侵害重庆玉祥公司合法权益,重庆玉祥公司将保留向咸阳天然气公司主张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咸阳天然气公司在重庆玉祥公司独家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进行燃气工程施工,并未经合法行政主管机构经合法程序审批,侵害了重庆玉祥公司的燃气特许经营权,重庆玉祥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保留向侵权实施主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咸阳天然气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咸阳天然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立即停止阻挡咸阳天然气公司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进行天然气管道施工的侵权行为;2.判令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咸阳天然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00年6月28日,兴平市城乡建设局、兴平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按照兴平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纪要,“关于兴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招商引资的有关精神,向社会公开招商引资,并制定了招商引资细则,重庆玉祥公司根据兴平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细则规定,参与竞标,并被选用。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市住建局于2000年9月8日,根据兴平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五次常委会议纪要精神,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主要内容约定:目的和原则,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兴平市天然气气化工程招商引资细则”的规定,乙方(重庆玉祥公司)符合全部条件,经甲(兴平市住建局)乙双方协商同意,2000年9月成立“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平市政府同意将经营权出让给乙方,独家经营天然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咸阳天然气公司所持2019年9月15日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区域为咸阳市(具体区域以政府授权文件为准)。重庆玉祥、兴平玉祥所持2015年10月22日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区域为兴平市(具体区域以政府授权文件为准)。 2013年2月,原告重庆玉祥公司以兴平市住建局为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0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原告重庆玉祥公司与被告兴平市住建局签订的《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重庆玉祥公司享有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独家经营权。兴平市住建局不服,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07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遂以(2019)最高法民再19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07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法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指令本院审理该案。本院(2019)陕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重审判决,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0年9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该案重审时,兴平玉祥撤回了请求确认其在兴平市行政区域内享有独家经营天然气的权利的诉讼请求。 2014年,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玉祥公司以咸阳天然气公司为被告侵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2015年6月16日本院以(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侵犯了重庆玉祥、兴平玉祥在兴平市的独家经营权,应停止在兴平市XX镇进行天然气管道建设,并恢复原状;二、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赔偿重庆玉祥、兴平玉祥依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5万元;三、驳回重庆玉祥、兴平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咸阳市天然气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5)民二终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时重庆玉祥、兴平玉祥撤回该案起诉。 2018年9月6日,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与咸阳天然气公司(乙方)签订转供气协议,由乙方负责天然气高压供气管线的规划报建、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等工作,并提供天然气供应及运行管理服务。2019年11月8日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执法局向咸阳天然气公司颁发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化设施)施工许可证。2019年底,咸阳天然气公司在新兴纺织工业园区施工时,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认为咸阳天然气公司侵犯了其天然气独家经营权,双方发生纠纷,咸阳天然气公司遂起诉至一审法院。2019年11月29日,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认为咸阳天然气公司建设的天然气管线工程未依法报建而擅自建设,责令原告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本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法”。据此,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属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畴。另外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不是简单的通过行政审批即可获得,而是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然后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政府作为协议的一方除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管理职责外,还要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责任,获得特许权一方则需按照特许经营的区域、范围、期限从事经营。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管道燃气经营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虽然2009年5月5日兴平市人民政府兴政函(2009)9号文件批复:“同意将东起咸阳界、西至武功界、南起渭河北岸、北至礼泉界(不含302部队至408厂,西宝高速公路至引惠北干渠的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但该文件与重庆玉祥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的约定及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合作开发合同书相关条款的解释相矛盾。咸阳天然气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参与招投标,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称在涉案区域施工是基于和第三方签订的转供气协议,但咸阳天然气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他第三方在涉案区域具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故其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进行天然气管道施工的行为无合法的权利来源,其请求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经一审卷宗查明,2009年5月5日,兴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兴政函[2009]9号《关于咸阳市天然气输配三期工程兴平辖区规划预审意见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东起咸阳界、西至武功界、南起渭河北岸、北至礼泉界(不含302部队至408厂,西宝高速公路至引惠北干渠的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咸阳市天然气公司。2011年4、5月间,咸阳市人民政府在兴平市设立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该工业园在兴政函[2009]9号批复所涉区域内。2013年12月2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年第52号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载明由市供热燃气办协调,市天然气总公司负责,切实做好市XX园XX园企业用气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为企业正常生产创造条件。 2019年1月17日,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合作开发合同书相关条款的解释》,明确兴平市政府出让给乙方独家经营天然气的范围是兴平市整个行政区域。 二审中,咸阳天然气公司明确二被上诉人的阻工行为分为两个时间段,一个时间段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另一个时间段是2019年11月,两个时间段的阻工行为均侵害了其在新兴纺织工业园天然气管道施工的权利和在该工业园的特许经营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驳回咸阳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根据咸阳天然气公司的主张,二被上诉人不仅侵害了其在新兴纺织工业园的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权利,还侵害其在该工业园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而咸阳天然气公司主张其在该工业园享有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权利的前提应是其在该工业园享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或其与在该工业园具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第三方存在施工关系。根据咸阳天然气公司在一审中的陈述,目前其公司在新兴纺织工业园已不具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2019年11月其在该工业园施工是基于与第三方签订的转供气协议,但咸阳天然气公司就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第三方在工业园具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二审中,咸阳天然气公司又主张其在被侵权的两个时间段在案涉工业园均具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因此,咸阳天然气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案涉工业园天然气管道施工权利和特许经营权,首先应当证明其在所主张被侵权的两个时间段在案涉工业园均具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虽然咸阳天然气公司提交的兴平市人民政府兴政函[2009]9号批复同意将东起咸阳界、西至武功界、南起渭河北岸、北至礼泉界(不含302部队至408厂,西宝高速公路至引惠北干渠的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咸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咸阳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52号)亦明确由咸阳天然气公司负责做好XX园XX园企业用气方面的协调工作。但前述两文件与2019年1月17日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合作开发合同书相关条款的解释》相矛盾。而与本案相关联的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与咸阳天然气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最高院作出的(2015)民二终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明确,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区域应当由当地市政公共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约定。本案中,咸阳天然气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其与当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关于特许经营区域的协议。因此,咸阳天然气公司依据前述政府文件认为享有案涉区域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进而主张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侵害其在案涉工业园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和天然气管道施工权利,依据不足,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咸阳天然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