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5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中心大街金都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八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天然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兴平市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玉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咸阳天然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陕西省在2020年10月前未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全省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以政府批复的方式具体落实的,故二审法院以咸阳天然气公司未提交特许经营协议,认定其缺乏权利基础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咸阳天然气公司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取得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以下简称纺织工业园)的天然气经营权,在相关文件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否认咸阳天然气公司的权利基础系认定事实错误。(三)咸阳天然气公司的施工均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取得了合法施工权利,但是兴平玉祥公司在2012年和2019年两次阻挠咸阳天然气公司施工,二审法院忽略咸阳天然气公司取得的合法权利,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四)因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兴平市住建局)出具的文件与其上级单位兴平市人民政府及咸阳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相矛盾时,应以上级单位意见为准,二审法院采纳兴平市住建局文件,否定咸阳天然气公司享有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明显错误。综上,咸阳天然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兴平玉祥公司享有在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兴平玉祥公司经合法招投标程序取得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且《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也是兴平市城区,而纺织工业园在兴平市内。咸阳天然气公司无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兴平市区域内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二)咸阳天然气公司并未取得兴平市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故其不享有在兴平市内进行燃气管道施工的权利,兴平市住建局也确认咸阳天然气公司的施工行为系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咸阳天然气公司执意施工,兴平玉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阻止其施工属合法维权。而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也对咸阳天然气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三)咸阳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仅是指定咸阳天然气公司负责协调工作,并未授予其在纺织工业园内的天然气经营权及施工权利,与兴平市住建局出具的《关于合作开发合同书有关条款的解释》并不矛盾。综上,兴平玉祥公司、重庆玉祥公司请求驳回咸阳天然气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咸阳天然气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为:咸阳天然气公司在兴平市辖区内的纺织工业园进行天然气管道施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重庆玉祥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本案中,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阻挠咸阳天然气公司在纺织工业园进行天然气管道施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在纺织工业园内是否享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如果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在纺织工业园内享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则咸阳天然气公司无权进行施工。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区域应当由当地市政公共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约定。2000年9月8日,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市住建局签订了《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兴平玉祥公司,兴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将经营权出让给重庆玉祥公司,独家经营天然气。”兴平市人民政府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情况反映》载明:“兴平市人民政府从未授予重庆玉祥公司在兴平市行政区域的天然气独家经营权,2000年9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中,兴平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玉祥公司的独家经营权范围是:2000年兴平市天然气气化(利用)工程(一、二期)招商引资的范围,即兴平市城区,东起302部队,西到408厂,南至西宝高速公路,北至引惠北干渠约25平方公里的区域,而非兴平市整个行政区域。”依据上述《情况反映》,应当认定上述《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仅限于重庆玉祥公司投资范围内的一期、二期天然气气化工程范围。但2019年1月17日,兴平市住建局《关于合作开发合同书相关条款的解释》对上述合同内容予以解释,“明确兴平市人民政府出让给重庆玉祥公司的独家经营天然气范围是兴平市整个行政区域,合同中关于一、二期的约定只是对于重庆玉祥公司按期投资和进行建设的期限限制,不是对经营范围的限制和约束。另近年引发纠纷的区域是咸阳市人民政府在兴平市辖区内成立的纺织工业园,而该园区内的规划建设审批权由咸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授权给该园区管委会,兴平市住建局无权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该解释,重庆玉祥公司在兴平市整个行政区域享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且不仅限于一期和二期天然气气化工程范围,纺织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审批权属于园区管委会,但不能据此得出园区管委会有权授予咸阳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经营权的结论。2019年4月30日,中共兴平市委(2019)1号会议纪要第三条和第四条载明:“未经市政府许可,各镇(街道)和部门不得引进新的燃气企业进入……支持兴平玉祥公司与咸阳天然气公司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妥善解决纺织工业园供气问题。”虽然兴平市住建局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合作开发合同书相关条款的解释》与兴平市政府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情况反映》相矛盾,但该解释的时间晚于《情况反映》,且兴平市住建局是当地市政公共事业主管部门,故对于该解释明确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鉴于重庆玉祥公司在兴平市整个行政区域享有特许经营权,且不限于一期和二期天然气气化工程范围,故咸阳天然气公司进行天然气管道施工的行为侵犯了重庆玉祥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阻止咸阳天然气公司在纺织工业园的天然气管道施工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咸阳天然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