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民终1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顺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UGAAO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7********,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8158945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咸阳顺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咸阳顺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咸阳顺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咸阳顺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咸阳顺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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