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2407号
申请人: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工业园区恒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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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申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