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2065号 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1260145B。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2847H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796622C。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的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00429041。 住所: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4元,依法减半收取6962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