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1901号
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段登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杨万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应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方谭
法官助理宋佳佳
书记员赵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