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560号
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广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诉被告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