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安徽工程勘察院、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3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广德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8)皖152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一、被告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勘察费56000元和违约金(其中33000元自2013年10月25日、23000元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被告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安徽工程勘察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限制消费令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发起网络系统调查,通过对人民法院与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9年6月18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决定书。 2019年6月19日,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通报,并制作短信记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工程勘察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舒城格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