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1677号 原告: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0695573J,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