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8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宸悦路26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9913127X。
法定代表人:柯荣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58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3032.3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