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绿荷果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417号
原告:湖南绿荷果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邓家坝安置小区A5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YHB64D。
法定代表人:陈克兵,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琛,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子依,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一段986号2号仓库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6DR32M。
法定代表人:尹倩。
被告: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9913127X。
法定代表人:柯荣峰。
原告湖南绿荷果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绿荷果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