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

长某某肉类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67号
申请人:长***肉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东风路上大垅汽电宿舍三栋1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M6R1X7N。
法定代表人:徐光,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9913127X。
法定代表人:柯荣峰。
被申请人: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一段986号2号仓库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6DR32M。
法定代表人:尹倩。
申请人长***肉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47961.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7961.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长***肉类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