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4民初4847号
原告: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柯荣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被告:**和,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房屋租房押金5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租用被告的广州市永福西约147号402房作为员工宿舍,租期到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270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以“我没有收到”押金为由拒绝退还押金,警察和居委调节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押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押金条是真的,是我的签名,房租单、收据是我的签名。租赁合同不是我签的。租金确实是我收取的。记不清楚原告是何时搬出房屋的,案涉房屋是我的房租,是我在管。押金我认为我没收取,我为何要退?押金条字都是我写的,但是是我按照原告的意思来抄的。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就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147号402房存在租赁关系向本院提交了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保证金收据等并出具了原件给本院及被告核对。本院采信原告向被告承租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147号402房的事实。原告称通过现金支付了押金5400元,被告并出具了收据。被告称租金收据和收条都是其本人签字,但否认收到了原告交来的押金5400元。原告的陈述符合日常租赁合同履行过程,被告的陈述明显违背日常生活常理,本院据此认可原告已支付押金5400元的事实。现双方租赁合同已终止,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情形当没收其支付的押金,被告拒不退还原告押金5400元的行为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押金5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戴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