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905号
申请人:长沙广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佳景园2栋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20596288U。
法定代表人:范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一段986号2号仓库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6DR32M。
法定代表人:尹倩。
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6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9913127X。
法定代表人:柯荣峰。
申请人长沙广迪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628.5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保额为1426628.52元的保单(保单号:603020704602022000××××)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广迪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乐欢农产品有限公司、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628.5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长沙广迪食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