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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6365号
原告:***,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柯荣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卢庆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