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61号
申请人:河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听篌街与文博路交叉口郑州英汇饲料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WKRN3F。
法定代表人:龙桂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宫,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6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9913127X。
法定代表人:柯荣峰。
河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8058.74元(账号:58×××02,开户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河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8058.74元(账号:58×××02,开户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