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康来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680号
申请人:河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龙桂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宫,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柯荣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八千零五十八元七角四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