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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与陈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1065号之二 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62RG9Y。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