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1065号之二
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62RG9Y。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