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元(其中工资7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