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

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5379号之一
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俊,董事长
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润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