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4214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777号站房三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水市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503号4-5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申请减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