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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6501号
原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一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松,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李天舰,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明。
原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绒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晨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厉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