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6351号
原告:丽水市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299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06638。
法定代表人:钟一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城北大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52号,工商注册号:33110000006453。
法定代表人:付培淼。
原告丽水市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城北大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6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丽水市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