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320号
申请人: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0799.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65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2457.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法院支云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已送达。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3月23日、4月15日、6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25日止,上述车辆年代较远残存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未扣押无法处置。
已冻结的银行账户金额零星不足以清偿债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委托深圳南山法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
6、经查询,被执行人***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院判处刑罚,现在监狱服刑中。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52457.5元及利息。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