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978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23527R。
法定代表人:张帆,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