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9189号 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实业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融云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融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度关键业务指标奖金差额35700元、2018年度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差额6020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3年,职位为商务经理,工作地点在杭州,每月基本工资8500元,其余部分发放详见各事业部薪酬考核及运营执行管理规定。被告的奖金分为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综合类指标奖金、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超额团队奖四项。按照被告业绩,2018年被告应得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综合类指标奖金合计45696元、其中4760元于2018年7月份发放,剩余40936元,扣除奖金个税3883.6元、实际到账37052.4元。公司制定项目奖金、超额团队奖共计35052元,于2019年4月10日全额发放。2019年9月24日被告提交《离职申请表》,要求于当月30日离职,并注明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结算完毕,自愿对其他相关权利予以放弃,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已向被告足额支付全部奖金,不存在需要补发的情况。仲裁裁决认定存在错误之处。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2018年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综合类指标奖金共计45696元,其中综合类指标奖金为9996元,故我本人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为35700元。2018年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超额团队奖共计35052元,其中超额团队奖为20000元,我本人公司制定项目奖金为15052元。故原告公司尚欠付我奖金95907元。关于离职申请表中载明的条款,该条款为系统自动生成,是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没有遵循公平原则且内容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故应为无效条款。我离职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之后公司关闭了我在公司的账户,故在9月30日之后的流程我均无法看到,更不可能自愿签署相关条款内容。综上,我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3月1日与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变更名称为百融云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合同约定***从事商务经理工作,工作地点为杭州,月基本工资8500元,其余部分发放详见各事业部薪酬考核及运营执行管理规定。2019年9月24日,***在公司办公系统中提交《离职申请表》,要求于当月30日离职,后百融云创公司同意。***实际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离职申请表的最后一栏为预先设置条款,内容为:本人确认已按照要求办理完毕所有离职交接项目,并保证交接真实有效。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结算完毕,自愿对其他相关权利予以放弃,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亦不再就劳动关系等各项内容主张任何权利。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8年度奖金系由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综合类指标奖金、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和超额团队奖四部分构成,其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和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两项。 关于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双方均认可计算依据为《非银KPI设置及激励政策(销售)》,即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月工资×工资月数×时间系数,其中工资月数由完成率决定,而完成率=(实际开票/目标开票×40%+实际回款/目标回款×40%)/80%,该政策注意事项亦载明数据时间节点:18年1月6日-19年1月11日,榕树40%。双方均认可***的“月工资”为(8500元),“时间系数”为(0.75),,但在“工资月数”的确定上双方意见不一。百融云创公司据此主张在核算***该部分奖金时需要依据整个业务线的实际开票和实际回款项目上乘以40%,***主张其核算的数额已经乘以40%。为此,***向本院提交了单位人事部门向***主管领导以及其主管领导发送至***的邮件,该邮件内容载明***2018年度目标开票额为240万元,目标回款额为216万元;实际达成的开票额为4290819元,回款额4604868元,后经核算其完成率为1.95,对应工资月数为11.2。***主张其2018年实际业绩为回款额8160692元,风控部分1101353.35元,后按照上述政策乘以40%等综合核算后,即为上述邮件载明的数额。百融云创公司对上述数额不予认可。经本院询问,百融云创公司未能述明***具体业绩金额,且未提交相应证据。另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项奖金实际发放数额为35700元。 关于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主张百融云创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了《增加特殊名单验证调用专项激励政策》,根据该政策***2018年度的特殊名单调用奖金为75259元。该激励政策同时规定:该方案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奖金于2019年春节放假前发放。后百融云创公司未于2019年春节放假前发放该项奖金。百融云创公司主张上述政策系在未经公司财务核算及领导审批之条件下由业务部门的下属领导单独向销售人员进行推送的,公司对上述政策并不知情。后公司在知晓上述情况后于2018年12月对上述奖金进行财务测算后发放了补充规则,明确上述奖金按照风控完成率发放。关于发放方式,该公司主张通过会议形式发送给中层领导,让中层领导在员工内部进行宣传和解释,且公司于2019年4月向***回复邮件解释了上述发放规定的改变。百融云创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补充说明一份,载明了公司将纳入风控完成率的考核维度,合理调整激励办法,其中风控完成率60%以下,二折发放。其中***的风控完成率为60%以下,奖金按二折发放,计15052元,后百融云创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发放***15052元。***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对上述补充规则不予认可,称其从未收到上述通知,亦对于奖金调整一事不知情。 ***以要求百融云创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发放奖金为由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百融云创公司支付***2018年度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差额35700元、2018年度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差额60207元。百融云创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离职申请表》中最后一栏“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结算完毕,自愿对其他相关权利予以放弃,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的条款是否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之条款,本院认为,该条款为百融云创公司在系统内预先拟定的条款,该条款未经过与***协商,且结合***于9月30日即已离职且该审批时间最终为2019年11月7日之事实来看,不能确定***在申请离职时即已看到上述条款并已确认,百融云创公司虽主张该条款系***在申请离职时已确认,但未就上述离职申请过程向本院充分举证,本院对百融云创公司之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故上述条款并非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一致的条款,故不能作为约束双方之依据。 关于双方争议的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开票额和实际回款额,百融云创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反证,亦未就其主张数额向本院充分举证,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仲裁裁决的计算方法无误,数额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双方已就上述奖金的发放规则达成合意,故应当按照《增加特殊名单验证调用专项激励政策》予以发放。百融云创公司虽主张其变更了发放规则,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补充说明通知至***本人,故不能视为双方就该补充说明已达成一致意见,故百融云创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奖金差额60207元。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数额无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度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差额35700元; 二、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度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差额602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