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9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融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融云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百融云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百融云创公司已向***足额发放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不存在需要补发的事实。百融云创公司对《增加特殊名单验证调用专项激励政策》进行了调整,***确认且并未提出异议。百融云创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政策足额向***支付了相关奖金。另外,***自愿离职,且对工作期间所有薪酬福利已经结算完毕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百融云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融云创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度关键业务指标奖金差额35700元、2018年度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差额6020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百融云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3月1日与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变更名称为百融云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合同约定***从事商务经理工作,工作地点为杭州,月基本工资8500元,其余部分发放详见各事业部薪酬考核及运营执行管理规定。2019年9月24日,***在公司办公系统中提交《离职申请表》,要求于当月30日离职,后百融云创公司同意。***实际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离职申请表的最后一栏为预先设置条款,内容为:本人确认已按照要求办理完毕所有离职交接项目,并保证交接真实有效。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结算完毕,自愿对其他相关权利予以放弃,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亦不再就劳动关系等各项内容主张任何权利。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8年度奖金系由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综合类指标奖金、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和超额团队奖四部分构成,其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和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两项。 关于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双方均认可计算依据为《非银KPI设置及激励政策(销售)》,即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月工资×工资月数×时间系数,其中工资月数由完成率决定,而完成率=(实际开票/目标开票×40%+实际回款/目标回款×40%)/80%,该政策注意事项亦载明数据时间节点:18年1月6日-19年1月11日,榕树40%。双方均认可***的“月工资”为(8500元),“时间系数”为(0.75),但在“工资月数”的确定上双方意见不一。百融云创公司据此主张在核算***该部分奖金时需要依据整个业务线的实际开票和实际回款项目上乘以40%,***主张其核算的数额已经乘以40%。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单位人事部门向***主管领导以及其主管领导发送至***的邮件,该邮件内容载明***2018年度目标开票额为240万元,目标回款额为216万元;实际达成的开票额为4290819元,回款额4604868元,后经核算其完成率为1.95,对应工资月数为11.2。***主张其2018年实际业绩为回款额8160692元,风控部分1101353.35元,后按照上述政策乘以40%等综合核算后,即为上述邮件载明的数额。百融云创公司对上述数额不予认可。经法院询问,百融云创公司未能述明***具体业绩金额,且未提交相应证据。另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项奖金实际发放数额为35700元。 关于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主张百融云创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了《增加特殊名单验证调用专项激励政策》,根据该政策***2018年度的特殊名单调用奖金为75259元。该激励政策同时规定:该方案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奖金于2019年春节放假前发放。后百融云创公司未于2019年春节放假前发放该项奖金。百融云创公司主张上述政策系在未经公司财务核算及领导审批之条件下由业务部门的下属领导单独向销售人员进行推送的,公司对上述政策并不知情。后公司在知晓上述情况后于2018年12月对上述奖金进行财务测算后发放了补充规则,明确上述奖金按照风控完成率发放。关于发放方式,该公司主张通过会议形式发送给中层领导,让中层领导在员工内部进行宣传和解释,且公司于2019年4月向***回复邮件解释了上述发放规定的改变。百融云创公司为此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补充说明一份,载明了公司将纳入风控完成率的考核维度,合理调整激励办法,其中风控完成率60%以下,二折发放。其中***的风控完成率为60%以下,奖金按二折发放,计15052元,后百融云创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发放***15052元。***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对上述补充规则不予认可,称其从未收到上述通知,亦对于奖金调整一事不知情。 ***以要求百融云创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发放奖金为由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百融云创公司支付***2018年度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差额35700元、2018年度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差额60207元。百融云创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离职申请表》中最后一栏“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结算完毕,自愿对其他相关权利予以放弃,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的条款是否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之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为百融云创公司在系统内预先拟定的条款,该条款未经过与***协商,且结合***于9月30日即已离职且该审批时间最终为2019年11月7日之事实来看,不能确定***在申请离职时即已看到上述条款并已确认,百融云创公司虽主张该条款系***在申请离职时已确认,但未就上述离职申请过程向法院充分举证,法院对百融云创公司之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故上述条款并非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一致的条款,故不能作为约束双方之依据。 关于双方争议的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开票额和实际回款额,百融云创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反证,亦未就其主张数额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仲裁裁决的计算方法无误,数额正确,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双方已就上述奖金的发放规则达成合意,故应当按照《增加特殊名单验证调用专项激励政策》予以发放。百融云创公司虽主张其变更了发放规则,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补充说明通知至***本人,故不能视为双方就该补充说明已达成一致意见,故百融云创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奖金差额60207元。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数额无误,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度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差额35700元;二、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度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差额60207元。 二审中,百融云创公司提交了六份新证据:第一份证据: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金额计算公式及说明、第二份证据:互联网平台事业部绩效目标(18年调整)邮件,其中收件人与发件人均非***。上述两份证据证明百融云创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第三份证据:***离职交接文档,以此证明百融云创公司已向***足额支付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超额团队奖,但是该份文档既未显示***的相关信息,又无***的签字确认。第四份证据:奖金发放明细邮件,以此证明***认可百融云创公司对奖金发放进行宣导和解释,且其离职前并未对已发奖金提出任何异议,但是该邮件中并未显示***确认对奖金事项无异议的内容。第五份证据:离职审批流程、第六份证据:2019年11月7日的系统日志,以此证明***申请离职,且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确认对已发放的奖金无异议,与百融云创公司无任何纠纷。***质证意见: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证据并未显示***的相关信息,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第四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奖金事项并无任何异议;离职审批流程以及系统日志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本院另查明,《离职申请表》最后一栏所显示“本人签字:***日期:2019-09-24”,该字体是电脑系统字体,并非***的电子签名。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百融云创公司主张***在办公系统中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已经确认其与百融云创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但是该不存纠纷条款为百融云创公司在系统内预先拟定的条款,且***于9月30日离职,而该审批时间最终为2019年11月7日,故不能确定***在申请离职时即已看到上述条款并进行了确认。据此,应当认定《离职申请表》中的相关条款不足以证明***已经确认其与百融云创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 针对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一节。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月工资×工资月数×时间系数。其中月工资为8500元,时间系数为0.75。***提交的公司相关部门发送的邮件明确载明***2018年度目标开票额为240万元,目标回款额为216万元;实际达成的开票额为4290819元,回款额4604868元,经核算,对应的工资月数为11.2。一审法院根据相应公式核算百融云创公司应当向***支付2018年度关键业务绩效指标奖金差额35700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一节。根据《增加特殊名单验证调用专项激励政策》的内容,百融云创公司应当向***支付2018年度的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75259元。百融云创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2月发放了补充说明,***的奖金应该按二折发放,但是百融云创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补充说明及时通知***,又未证明***认可该规则适用于其2018年度的公司制定项目奖金(特殊名单调用奖金),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鉴于百融云创公司已经向***发放15052元,一审法院认定其还应当向***支付该项目奖金差额60207元是正确的,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百融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