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0322号

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

法定代表人:张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公司)与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百融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2.判令**向我公司赔礼道歉;3. 判令**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11 641元。事实和理由:**曾在我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我公司客户资料的保密责任,因该职务涉及大量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签署《保密协议》,进一步明确客户资料的商业秘密属性及**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从我公司离职后,擅自以不正当手段进入我公司内部互联网账务平台,获取客户回款信息(以下称涉案商业秘密),并将该内容截图披露,严重违反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潜在的泄密风险。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存在侵权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即使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我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第二,涉案商业秘密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与百融云创公司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时获取并披露,如果我构成侵权,则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第三,百融云创公司无法证明我登录其账务平台获取涉案商业秘密,故本案与其账务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无关;第四,我与百融云创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案虽已审结,但我仍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融云创公司主张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涉案商业秘密(以下简称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于起诉时提交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客户回款记录等初步证据加以证明,本案案由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涉案商业秘密存储于百融云创公司的互联网账务平台,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损害结果均在网络上完成,故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的范畴,可以适用前述规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因涉案商业秘密载体为账务平台中客户回款信息截图,被告获取该截图需登陆该账务平台,根据百融云创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合同、网页截屏打印件及视频等,该账务平台系统部署所在的服务器托管于兆维机房,该机房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与百融云创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另案已审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有待实体审理,均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  判  长   李 孟
审  判  员   谭雅文
审  判  员   李一可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姚 参
书  记  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