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44272号
原告(反诉被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
法定代表人:张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月,女,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琳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4201房之自编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3401房之自编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惠投资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惠金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融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月、潘琳琳,万惠投资公司、万惠金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薛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融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万惠投资公司向百融云创公司支付服务费3236683.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26486.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6780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1021.0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1368.8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判令万惠投资公司赔偿百融云创公司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损失400000元;3、判令万惠金控公司就上述第1、第2项支付义务向百融云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万惠投资公司、万惠金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百融云创公司与万惠投资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签署《信贷联合运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由百融云创公司向万惠投资公司所经营的网络贷款业务提供用户导流、初步筛选审核等联合运营服务,万惠投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按月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双方合作期间,百融云创公司依约提供了联合运营服务,万惠投资公司也依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支付技术服务费,但自2019年12月起,万惠投资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依约支付技术服务费。万惠投资公司欠付已经对账确认的2019年10月-11月技术服务费共计2794293.75元,2019年12月服务费521289.16元。根据协议约定的支付标准,万惠投资公司还有义务继续向百融云创公司支付后续产生的技术服务费。诉讼中,双方进行对账,出于诉讼便捷的考虑,最终百融云创公司以万惠投资公司在2020年12月7日双方庭下对账提供的基础数据作为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服务费的计算依据,对这两个月的服务费请求予以减少,最终要求万惠投资公司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服务费合计3236683.62元。万惠投资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万惠金控公司作为万惠投资公司的100%全资股东,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住所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万惠金控公司滥用万惠投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万惠金控公司作为股东,应当就万惠投资公司对百融云创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万惠投资公司、万惠金控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百融云创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百融云创公司诉请的服务费金额错误。其计算服务费的方式违反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导致诉讼请求的服务费金额错误,应当纠正。2、万惠投资公司发现服务费计算存在错误后对百融云创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但是百融云创公司不理,万惠投资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数据进行核实,最终结算数据应当以审计结果为准。3、双方服务费没有达到最后的结算日期。服务费计算是持续发生的,是根据每个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计算,借款人的还款是分期每月计算,前面的数据计算错误,导致后面的数据计算错误。4、万惠投资公司、万惠金控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且百融云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以资金占用的标准为准。5、万惠投资公司与万惠金控公司不存在混同,二公司都不是一人公司,要求万惠金控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6、万惠投资公司经营的ppmoney网贷平台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万惠投资公司自收取的服务费中分一定比例给百融云创公司,ppmoney平台现在正在清退,如果继续支付服务费将损害投资人的利益,错误支付的话也将引起平台的维稳事件,故应当精准计算。
万惠投资公司向本案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要求百融云创公司返还已超额支付的服务费5078641.56元;2.要求百融云创公司支付委托第三方审计支付的审计费16000元;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百融云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服务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双方对数据产生争议时,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统计数据进行核实,双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积极配合,最终结算数据以该统计数据为准,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万惠投资公司经内部审计核查发现有关服务费数据核算有误,于2020年2月17日向百融云创公司指定联系人戚某某发送邮件提出异议,告知存在多计算服务费金额,且自2020年1月每月金额为负,负数部分需要冲抵,期盼与百融云创公司重新复盘予以纠正,尽早确定方案,但百融云创公司置之不理。对于服务费数据争议,万惠投资公司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核算,根据《审计报告》,万惠投资公司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30日应支付百融云创公司服务费共1364950.29元,已向百融云创公司支付了6443591.85元,实际已经多支付了服务费共计5078641.56元。根据上述《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和《服务协议》的约定,万惠投资公司有权请求百融云创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将该多收取的服务费予以返还。
百融云创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万惠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1、万惠投资公司对服务费计算方式的理解有误,万惠投资公司误以为我公司在结算中将催回本金与综合息费进行了合并计算。我公司从未将本金数额计入综合费用总额中,而是一直纳入本金欠付额中来统计的。我公司也未将90日后催回的息费包含在催回息费数据中计算服务费。2、《服务协议》只约定当月负数在“下月”结算中扣除,但从未约定从“上月”结算中扣除,不存在万惠投资公司所称的“翻旧账”的算法,不应该综合整个合作期来整体结算,从而存在退回已支付服务费的问题。3、万惠投资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百融云创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导出单方数据,完整性客观性存疑。审计机构的职能应当仅是对平台系统中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并不包括对双方协议中的条款进行曲解,并在曲解的基础上进行错误演算,这违反了审计准则,出具的报告并非客观有效的审计报告,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万惠金控公司反诉述称:同意万惠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万惠投资公司是在百融云创公司不按约定退还服务费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多余支付费用,会损害出借人利益。
经审理查明:百融云创公司原名称为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经工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2018年10月26日,万惠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百融云创公司作为乙方订立《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内容包括:名词释义-借款人:双方合作期限内,经乙方引流及初步筛选审核,并通过甲方最终审核后经甲方撮合,成功向出借人借款的用户;出借人:指经甲方撮合,成功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甲方平台用户;综合费用:指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息费总额,包含利息、账户管理费、担保费,综合费用不含借款本金、逾期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违约金等。产品以乙方平台作为入口,乙方提供用户引流及初步筛选审核;甲方负责对乙方引流的借款用户进行最终审核,并对最终审核通过的用户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撮合借款人向甲方平台的出借人借款。甲方不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的审核通过率做任何保证。除本协议及附件明确标示外,所有与服务相关的细节内容均以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相互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为准,万惠投资公司联系人姓名张某某,电子邮件地址zhangyuanxiong@ppmoney.com;百融云创公司联系人姓名戚某某,电子邮件地址hongxia.qi@100credit.com。基于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具体如下:以每个自然月为周期,每月乙方应收技术服务费=当月借款人实际偿还的综合费用总额*服务费比例—当月借款人应还未还的借款本金金额*服务费比例。每一个借款用户每一次发生逾期只扣除一次。双方确认,其中用于结算服务费用的“借款人实际偿还的综合费用”金额以借款人每期应还款项中自每期还款日次日起算第90日(含)前产生的实际金额为准,借款人在第90日(不含)后偿还的综合费用,不再计收乙方服务费。服务费比例约定如下:(1)如借款人与甲方平台的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分6期,每个月为1期),则服务费比例为40%;(2)如借款人与甲方平台的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分12期,每个月为1期),服务费比例为30%。如“当月借款人实际偿还的综合费用总额*服务费比例”所得金额小于“当月借款人应还未还的借款本金总额*服务费比例”所得金额时,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两项金额中金额较大的减去金额较小的所得的差额部分从下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扣除。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月结方式结算服务费用。双方对数据产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对方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说明。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将无争议的数据先行予以结算。双方争议部分金额在l万元以内的以甲方数据为准进行结算,如争议部分金额超过1万元的,甲乙双方有权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统计数据进行核实,双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积极配合,最终结算数据以该统计数据为准。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服务费、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责任方应当在守约方主张赔偿金及经济损失之日起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每逾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应付价款0.1%的滞纳金。
2019年5月31日,百融云创公司与万惠投资公司订立《补充协议》,将服务费用支付标准中的服务费比例作出修改,增加了如借款人与甲方平台的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8个月(分18期,每个月为1期),服务费比例为22%;并将补充协议及原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24日。
自2018年12月起,百融云创公司开始为万惠投资公司提供引流服务,至2019年9月底终止服务不再产生新的引流用户,但是已经借款的用户还款还在继续计算服务费,2020年1月之后服务费的数据开始出现负数。
百融云创公司与万惠投资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对账,先由万惠投资公司向百融云创公司发送上月的账单明细表,百融云创公司对数据进行核对后向万惠投资公司发送邮件予以确认。百融云创公司发送邮件的人员有戚某某、张晓月,万惠投资公司发送邮件的人员有赵某某(邮箱地址zhaoqianxiang@ppmoney.com)、谢某某(邮箱地址xiexiaochun@ppmoney.com)、喻某(邮箱地址yusui@ppmoney.com)。邮件中附有对账表,表中列明以下数据:当期应收息费(A)、当期实收息费(B)、当期应收本金(C)、当期实收本金(D)、当期本金损失(E)、催回总本金(F)、催回总息费(G)、上期调整项(H)、税前可分配收入(I)、分成比例(J)。在表格的具体数据上方列明计算公式:服务费K=I*J,税前可分配收入I=B-E+H,当期本金损失E=C-D,上期调整项H=F+G,对账表根据以上公式和具体数据最终计算出服务费金额,经推导换算,服务费=服务费分成比例*(当期实收息费-当期本金损失+催回总本金+催回总息费)。2019年1月至11月服务费已完成对账,1月至9月服务费6443591.85元已全部付清。在2019年11月13日的电子邮件中确认10月应结算金额为1626486.31元,在12月17日邮件中确认11月应结算金额为1167807.44元。
2020年2月17日,万惠投资公司向百融云创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历史计算得出结算金额不准确,此前多结算526983元,根据万惠投资公司测算自2020年1月份开始,每月结算金额将出现负结算,且还会继续为负,此部分负数结算需要冲抵,希望对整体项目的结算口径复盘。2020年3月3日,百融云创公司向万惠投资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按原有核对方式完成2019年12月以及2020年1月、2月的账单金额。
广州至信永联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万惠投资公司委托,对于百融云创公司的服务费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是2019年1月至9月应付服务费6177394.52元,2019年10月至11月应付服务费2463423.62元,2019年12月应付服务费-735950.38元,2020年1至6月应付服务费-6539917.47元,合计应付金额1364950.29元,减去已支付金额6443591.85元,应退回5078641.56元。审计报告未将该期提还本金、该期催回本金纳入服务费计算范围。广州至信永联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审计业务向万惠投资公司收取16000元费用。
诉讼中双方对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借贷基础数据进行对账,导出借款数据时,仅包含90日内催收的息费,甄别并筛除了90日后催回的息费。双方就计算的基数金额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2月当期实收综合费用(当期实还息费+提前还款息费+90天内催回息费)金额共6119473.3元、当期应还未还本金8310486.52元、当期催回本金3634960.44元;2020年1月当期实收综合费用(当期实还息费+提前还款息费+90天内催回息费)金额共5404305.51元、当期应还未还本金8537224元、当期催回本金3370483.63元。
双方对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百融云创公司认为服务费=服务费比例*(当期实收综合费用-当期应还未还本金+当期催回本金),计算结果是2019年12月应结算服务费401021.013元,2020年1月应结算服务费41368.8594元。百融云创公司的理由是:合同约定服务费计算中应减去应还未还的借款本金,应还未还借款本金=应收本金-实收本金,应收本金=当期应还本金+历史逾期未还当期仍应还的本金,实收本金=当期实收本金+催回本金,因合同约定逾期本金只扣除一次,历史逾期未还本金在逾期当月扣除过了,所以应收本金在实际计算中只保留当期应还本金。经过推导,应还未还借款本金=应还本金-(当期实收本金+催回本金),催回本金实际上是对当期本金损失的修正,只有从当期本金损失中减去催回本金,才能得出真实的本金欠付额,故催回本金应当计入服务费中。万惠投资公司认为服务费=服务费比例*(当期实收综合费用-当期应还未还本金),即当期催回本金不在计算服务费范围内,计算结果是2019年12月应结算服务费-735950.385元,2020年1月应结算服务费-992349.2216元。万惠投资公司的理由是:应还未还本金即当期本金损失,百融云创公司将催回本金和催回利息算入服务费是对合同的擅自更改,从服务费中扣除逾期本金是对导流推荐方的惩罚措施,催回的本金与导流服务没有任何关系,百融云创公司没有为追回本金付出任何代价,因此不应计入服务费计算范围。
2020年4月9日,百融云创公司与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与万惠投资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律师费采取前期费用+回款风险奖励的方式,前期固定基础费用50000元、保全奖励50000元,风险奖励按照实际回款的8%收取。百融云创公司已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百融云创公司申请了诉前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250元。
万惠投资公司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万惠金控公司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庭审中,万惠投资公司、万惠金控公司称两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情况,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电子邮件、服务费发票、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保全保险单、银行付款回单、发票、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百融云创公司与万惠投资公司之间订立的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电子邮件对账单是否万惠投资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应当从已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后月为负数的服务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的争议集中在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中是否应包含催回本金和催回息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当月借款人实际偿还的综合费用总额*服务费比例—当月借款人应还未还的借款本金金额*服务费比例,借款人每期应还款项中自每期还款日次日起算第90日(含)前产生的实际金额为准,借款人在第90日后偿还的综合费用不再计收服务费。关于服务费中是否应当计入催回本金和催回利息涉及合同条款的理解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百融云创公司和万惠投资公司在计算服务费的实际过程中,采用的数据比合同条款书写的更详细,不能简单以合同文字中是否包含“催回本金”“催回利息”字样进行判断。百融云创公司对于“应还未还本金”的计算和推导公式符合对于损失本金的通常理解。合同中排除的是逾期90日后收回的综合费用,因此90日内催回的利息应当属于服务费计算范围,90日后的息费未包含在百融云创公司主张的服务费中。同时结合双方既往交易习惯,本院采纳百融云创公司的服务费计算方式。
关于争议焦点二,百融云创公司、万惠投资公司对2019年1月至11月服务费已完成对账。万惠投资公司指出发送对账电子邮件的邮箱不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万惠投资公司联系人邮箱,因此认为邮件内容不能代表万惠投资公司的意思表示。万惠投资公司未提交合同约定联系人与百融云创公司进行结算往来的邮件,以推翻百融云创公司提交的对账邮件,且已支付服务费金额、发票开具金额都与邮件中确认的金额一致,故本院对百融云创公司提交的对账邮件予以确认,对万惠投资公司否认对账邮件是其意思表示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服务协议》中对于出现服务费是负数情况的约定是:无须支付服务费,差额部分从下月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根据该条约定,当服务费出现负数时,当月不再支付服务费,同时从下个月扣除该月负数部分。万惠投资公司主张从已支付月份即上月扣除服务费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万惠投资公司应按照对账结果支付2019年10月服务费1626486.31元、11月服务费1167807.44元,按照既有计算方式支付12月服务费401021.01元、2020年1月服务费41368.86元。万惠投资公司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百融云创公司为诉讼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保险费,百融云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下调。万惠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万惠金控公司,万惠金控公司应对万惠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惠投资公司要求百融云创公司返还超额支付服务费并支付审计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236683.6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794293.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2389.8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110250元;
三、被告(反诉第三人)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双方既往的服务费已对账情况,
本诉案件受理费335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7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