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乐房智慧生活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2736号
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
法定代表人:张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乐房智慧生活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哲。
被告: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陕西大厦1栋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华,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盈嘉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01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闫嘉。
原告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公司)诉被告南京乐房智慧生活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乐房公司)、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特易公司)、珠海盈嘉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盈嘉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融云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被告新疆特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华到庭参加诉讼,南京乐房公司、珠海盈嘉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到期,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融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南京乐房、新疆特易公司、珠海盈嘉科公司:1、赔偿服务费损失568883元;2、支付所拖欠2019年4月份服务费之违约金(以2159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支付所拖欠2019年5月份服务费之违约金,(以3529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5日,原告与三被告控制的霍尔果斯小超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持有小超智能公司100%股权)签署《信贷联合营销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小超智能公司提供联合营销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服务提供义务。但小超智能公司拖欠原告2019年4月份服务费215963.5元,2019年5月份服务费352919.5元。为此,原告曾多次通过邮件、催款函等方式催要服务费,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特易公司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这份合同并不能约束被告二、我认为本案应该是侵权责任纠纷,不应该是合同纠纷,如果是侵权纠纷,应该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淀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合同所涉产品为被告一的产品,实际的交易应该是原告跟被告一之间,与被告二没有关系,如涉案交易是真实的,责任也应该是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仅系霍尔果斯小股东,并没有参与实际经营,霍尔果斯的股东及法人都是被告一的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二对涉案交易完全不知情。霍尔果斯小超的实际经营人都是被告一、我们只是投资人,原告提供的所有的证据也都是指向被告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11月25日,百融云创公司(乙方)与霍尔果斯小超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小超智能)签订《信贷联合营销服务协议》: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联合营销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由乙方开发的,基于海量数据挖掘和建模技术基础上的高级商务智能服务,旨在帮助金融机构提升效率和效益;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作产品的介绍信息及准入条件,乙方通过榕树等方式引流到甲方提供的指定着陆页面完成注册或申请流程,本协议中合作的产品由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本协议中合作现金分期产品情况:产品名称《房司令》,最高额度(150000)元,件均放款金额10000元以上,综合年化率36%;甲方需为乙方开发专属着陆页及其链接,并对该着陆页达到的流量进行全流程环节监控,监控数据包括但不限于,UV、注册、实名、申请,审批结果、放款结果等,若有新增内容以甲乙双方最新协商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一)甲方需对乙方引流客户的转化情况定期汇总并将报表发送给乙方,如果乙方对甲方结果存在异议,甲方需配合乙方对结果进行核实。除本协议及附件明确标示外,所有与服务相关的细节内容均以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相互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为准。协议有效期为1年,费用计算及支付:a)本协议中涉及的各项结算金额均指含税金额,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各自完税。b)收费标准: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引流的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项目合作类型
营销服务费=CPA+CPS
CPA
CPS
预授信标准版
5元/户
3.5%
预授信标准版:甲方提供客群定义,由乙方配合制定风控前置规则/模型。甲方需配合乙方开发预授信用户验证接口。……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月结)方式结算服务费用。月结:每月前5个工作日,甲方为乙方提供上个自然月的结算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用户数、放款用户数和费用结算明细等。乙方若对甲方提供的结算明细存在异议,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甲乙双方确认无误,乙方为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双方对数据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对方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说明。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将无争议的数据先行予以结算。双方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数据进行审计,最终结算数据以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统计数据为准。为了提升乙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以T+1的频率按时反馈每批次数据的转化明细,以供乙方优化服务。转化明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情况、实名认证情况、是否申请贷款、审批结果、获批额度、提款额度、贷后风险表现等……。以上费用由乙方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至乙方账户。如遇甲方延迟付款,则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费用的0.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负责核实结算明细及转化明细的对接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还静邮箱huanjing@……、电话152……5639。乙方联系人施青辰邮箱qingchen.shi@……。
合同签订后,百融云创公司提供还静邮件往来记录,邮件内容为2019年4、5月结算单,结算金额为2019年4月215963.5元,2019年5月352919.5元,百融云创公司向小超智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2019年8月8日,百融云创公司向小超智能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小超智能公司支付2019年4、5、6月的服务费。
小超智能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小超智能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南京邦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南京乐房公司)、珠海玖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珠海盈嘉科公司)、新疆玖富万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新疆特易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信贷联合营销服务协议》、邮件、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南京乐房公司、珠海盈嘉科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百融云创公司与小超智能公司签订《信贷联合营销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协议有效。本案中,百融云创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小超智能公司指定的人员发送结算单,小超智能公司应当支付百融云创公司服务费。小超智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百融云创公司服务费,属于违约行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在申请主体资格注销之前,股东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在偿还公司债务后方可分配清算剩余财产,如果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企业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程序,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即分配公司财产并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应对公司持续期间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不得以该债务系公司债务等理由予以抗辩。本案中,南京乐房公司、珠海盈嘉科公司、新疆特易公司作为小超智能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销公司予以清算,亦未通知债权人百融云创公司,应对小超智能公司在持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百融云创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509、577、5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南京乐房智慧生活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盈嘉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019年5月服务费568883元以及违约金(以2159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529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南京乐房智慧生活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盈嘉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南京乐房智慧生活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盈嘉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南京乐房智慧生活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盈嘉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