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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569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