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569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