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

믺维汽车内饰件(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6700号
原告:诺维汽车内饰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DR.JOHANNESBURTSCH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方,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臣,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诺维汽车内饰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诺维汽车内饰件(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诺维汽车内饰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英
书 记 员 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