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88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36506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徐斌,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L81WD8)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黄屯商贸城1楼3层。
法定代表人:贾宗昌,执行董事。
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中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8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74 430元、违约金100 000元、案件受理费4596元、保全费163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74 430元、违约金100 000元、案件受理费4596元、保全费163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济宁绿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