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9263号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海塘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6幢1层16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