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021民初910号
原告:黄山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71338P(1-1)。
法定代表人:何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娜,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3480283Q。
法定代表人:邹传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存伟,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该公司职工。
原告黄山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电器公司)诉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能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达电器公司和锦能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达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锦能科技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000元(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后款清息止);2、判令锦能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3年期间,我公司与锦能科技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约定我公司对该公司供应蓄电池,合同就产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出约定。2014年1月21日,经双方对账,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1412228元。后该公司陆续支付货款1342228元。该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金额20000元。至今,该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70000元。
锦能科技公司辩称:1、我公司以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实际使用的数量作为核算依据,就美达电器公司已发货的所有货款已经支付完成,我公司不欠货款。2、美达电器公司提交的几份采购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蓄电池破损、合同不完整、没有提供售后服务等问题。3、美达电器公司出具的2014年对账单,系6年前该公司自制的,不是财务和审计部门正式的规范格式,上面无我公司人员签字,所用印章不是我公司规范公章。4、美达电器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偷漏税嫌疑。5、美达电器公司没有提交付款清单,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6、我公司提交两份申请状,一份对美达电器公司电池产品的检测申请,一份对对账单上我方公司印章真伪的鉴定。
针对锦能科技公司的当庭答辩,美达电器公司向法庭增加了两份证据,小额支付来账凭证1份,证明锦能科技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美达电器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增值税发票一组,证明美达电器公司就《电池产品供销合同》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锦能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
锦能科技公司对美达电器公司所提交的4份《采购合同》、1份《电池产品供销合同》的三性不持异议,但提出有合同不完整,因其未举证据证明,本院该异议不予支持,对上述《采购合同》、《电池产品供销合同》的证明力予以认定。锦能科技公司对美达电器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提出真实性异议,并当庭提出公章真伪鉴定申请。因该申请未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该公司未提交证据否认对账单的真实性,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账单与上述合同相印证,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结合认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至2013年间,锦能科技公司向美达电器公司购买蓄电池,双方签订了4份《采购合同》和1份《电池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就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付款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供货方逾期10日未如期交付货物,以逾期货物款额为基数,按日利率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14年1月21日,经双方对账,锦能科技公司欠美达电器公司货款1412228元。2017年1月13日,锦能科技公司向美达电器公司付款20000元。双方对账后,锦能科技公司向美达电器公司支付货款共1342228元,尚欠7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美达电器公司以锦能科技公司确认的对账单主张货款,并从锦能科技公司最后一次付款后的2017年1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锦能科技公司抗辩已完成付款、不欠美达电器公司货款,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锦能科技公司抗辩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该公司的电池产品检测申请,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院依法不予准许。锦能科技公司抗辩美达电器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黄山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国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颖莉
书记员凌燕